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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2019年11月11日 发布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1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公示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局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第五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纠错更正等职责和内部工作流程。

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各处室(单位)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前应进行内部保密审查,对无法界定的公示信息应提交省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六条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推进情况。各处室(单位)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事前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行政裁量标准;

(六)服务指南;

(七)执法流程图;

(八)救济渠道;

(九)监督方式;

(十)委托执法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应当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

第十条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第十一条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应当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省局有关处室(单位)结合执法实际,制定、修订并公开适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裁量标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四条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规定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可以根据执法实际依法公示其他需要事中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六条事后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类别、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救济途径等内容。依法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应当全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十八条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制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汇总各自的行政执法信息,由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准确的将行政执法信息推送至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外,省局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示:

(一)门户网站;

(二)政务新媒体;

(三)办事大厅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服务窗口;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

第二十条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省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省司法厅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按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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