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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9年12月04日 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19年12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联 系 人:任 奇

联系电话:0371-65567677

电子邮箱:hn_fda@163.com

附件:《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4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药品监管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综合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办理,以及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相应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办理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省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省局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责任处室应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省局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省局处室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该处室负责公开;省局处室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属我局牵头的,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其他行政机关牵头的,由牵头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主办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事先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九条公开办应当及时按照《条例》要求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中涉及有关处室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处室应及时报公开办予以更新。

第十条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省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省局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各处室制发文件的公开属性,按照局公文发文程序逐级审查。其他政府信息,由产生处室承办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公开建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应予公开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各处室在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的审查意见,商局保密办、公开办后,报局领导审定。

(三)省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省局各处室负责对本处室制作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适时按程序公开。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各相关处室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按职责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省局政府网站是我局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程序,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在线申请、邮政寄送、传真或当面提交等形式,向我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电话);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若发现提交申请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再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公开办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申请内容、提交日期、提交方式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公开办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平台或者传真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一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一)对于能够直接判断不属于我局职责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二)对于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对于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对于信访、举报、投诉诉求类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

(五)对于能判断申请内容为要求我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七)对于要求我局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且基于事实能确认申请人已获取相关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八)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处室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更改后再提交。

第二十二条公开办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职能分工转主办处室办理,自公开办确定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由主办处室在办理期限到期前报公开办,公开办报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并留存证据,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如认为该申请属于我局其他处室职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自收到转办件2个工作日内退回公开办。由公开办根据申请内容重新转相关处室办理。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主办处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公开办确定的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请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主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请其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主办处室可以以省局名义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请其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其他行政机关牵头与省局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征求省局公开意见的,由参与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处室负责按以上时限以省局名义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主办处室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应商公开办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凡由公开办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应当自收到转办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

(三)属于《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主要是:

1.根据《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可以不予提供;

(七)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主办处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主办处室在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过程中,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按流程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签。

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主办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公开办,公开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编号、印发和盖章(省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书和相关政府信息的寄送工作。告知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由公开办统一按照省局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省局更正。主办处室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局职能范围的,由公开办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省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开办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省局公开办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主办处室可以研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对省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省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主办处室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公开办负责加强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处室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公开办提出。公开办查证属实的,对主办处室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公开办负责组织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定期培训。

第三十八条公开办负责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申请人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和应诉主办单位,会同公开办承担复议答复和应诉具体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河南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doc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用答复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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