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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离退〔2016〕9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129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完善机制,规范服务,增强效率,提升水平,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和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资源,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离退休干部重要任务,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对离退休干部要坚持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以满腔热情、深厚感情和创新精神全面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始终把“让党组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作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总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把握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增添正能量价值取向,不断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省局建立省局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人事、规划财务、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等部门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和协作的工作机制,每年召开1次会议,研究协调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章接收

第五条 干部退休通知下达后,人事处负责办理退休证,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协调办理省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卡等。

第六条 接收退休干部后,离退休干部处应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将退休人员编入省局机关的分片联系点、离退休干部党总支的党支部,并将本人有关情况通报离退休干部党总支书记和所在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落实待遇

第七条 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和“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

(一)阅读规定范围内的中央、省委、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

(二)参加省局或上级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听取省局年度工作开展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就近参观各项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

(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六)重大节日走访、慰问;

(七)对省局机关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标准领取书报费,订阅报刊杂志;

(九)颁发干部退休证书;

(十)凭卡参加省老年活动中心活动。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

(一)离休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优先发放;

(二)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医保规定办理;

(三)及时为离退休干部发放工资条及书信等物品;

(四)按照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老年乘车卡;

(五)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遗属按规定享受困难遗属生活补助。

第四章党组织建设

第十条 省局机关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总支委员等人组成,党总支书记按照规定一般由省局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副书记;其他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根据离退休党员居住分布、年龄及身体情况划分为三个党支部。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总支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围绕省局的工作部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稳定队伍,支持机关的工作,为局党组决策提供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按照“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应按照党费收缴标准及时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党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各支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党费收齐后交到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收缴党费下拨比例为70%,给予离退休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机关党委要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工作的指导。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培训,列入培训计划,与在职党员培训工作同规划、同实施。离退休干部处要积极支持、配合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开展工作。

第五章学习教育

第十四条 根据省局部署和形势任务需要,离退休干部处应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安排有关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或工作情况通报会,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省委老干部局、国家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工作信息、简报作为动态工作通报的形式,离退休干部处每周收集汇总上述文件、信息和简报送省局老干部活动室,供离退休干部阅览。

阅读规定范围内的中央、省委、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应当执行有关规定,确定专人负责,遵守阅文范围和保密规定,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省委老干部局的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省委有关会议、重大活动等。

第十六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学习教育场所建设,不断充实和丰富学习资料,努力创造舒适、安静的学习环境。

第十七条 教育离退休干部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合作交流处按照规定做好护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要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要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第六章文体活动

第十九条按照“四有四落实”标准(即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活动,办公地点落实、工作计划落实、活动经费落实、指导评估落实)、“月月有活动、季季有比赛、年终有奖励”的要求,认真开展适合老干部身心特点的文体活动。省局每年拿出专门经费保障开展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离退休干部年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等,在安全节俭前提下,建立和完善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书画、歌舞、摄影、钓鱼、保龄球、台球、棋牌、麻将等兴趣小组,各小组根据年度统一安排适时开展活动。每年视情组织一次春季或秋季趣味运动会。按照要求组织选拔省局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参加省直单位和全省老年人健身运动会等文体活动项目,对被遴选参加省直机关和全省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在省直机关和全省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获奖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经省局批准,离退休干部入围代表省直机关或河南省参加国家总局、中组部老干部局等组织的全国性各类老年文、体比赛等活动,其差旅费可按同职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根据季节变化适时组织就近参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活动,老年节组织一次庆祝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出参观的离退休干部须身体健康、生活自理。80岁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不再参加,本人坚持参加的,须有家人陪伴,家人陪伴费用自理;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建议参加。

第七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 按照省委老干部局的安排,每年组织离休干部和厅级以上退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退休干部的体检按照省局机关统一安排进行。根据体检情况,不断完善老干部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健康知识讲座或科普宣传1-2次,组织离休、厅级干部健康疗养1次。根据省医保的有关规定,每年3月、9月进行退休干部慢性病申报,重大疾病随时申报。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需要异地就医的,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第八章慰问看望

第二十七条健全和落实走访慰问制度,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在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及时关心看望。

第二十八条进行元旦春节等集中走访慰问时,由离退休干部处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同志陪同省局领导负责对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处工作人员负责对因病住院、不在郑州居住的省局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局机关各处室原则上按照分配名单对口负责对原相关处室离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九条每年为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的退休干部庆贺生日。

第三十条老干部生病住院的,应在得知情况后3日内进行看望;病情危、重的,应立即组织看望。久病长期卧床休养的,原则上每半年看望一次。

第三十一条离休和厅级退休干部因病住院探视,原则上应当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面的,应当指派代表参加,并以适当方式向被探视人或者亲属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根据慰问看望对象的具体情况,可置备一份慰问品。慰问品由离退休干部处统一安排。

第九章联系沟通

第三十三条离退休干部处应当根据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居住分布情况,合理划分片区,明确专人负责,制作和发放工作人员联系卡,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个人信息资料,保证日常联系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会、座谈会、组织活动、预约交谈、慰问、书信、上门走访、探视、电话、短信、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离退休干部联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日常联系主要内容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等;通报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征求离退休干部对离退休干部工作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干部的思想状况和身体、家庭情况以及政策、待遇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季度与每个离退休干部联系次数不少于2次,每年登门走访不少于一次,应当对日常联系情况进行记录,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并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时进行反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汇报、及时研究、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对离退休干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置。凡符合规定、条件具备的应及时解决;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章丧事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逝世的后事处理一般以家属为主,省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处理,提倡丧事从简。不开追悼会,不搞告别仪式,改为遗体送别。遗体送别活动不设主持人,不宣读生平(可印发生平简介),不介绍参加送别活动的领导及人员。

第三十九条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家属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干部处应及时向省局主管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召集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同志就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安排。逝者为厅级以上省管干部的,由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同志陪同省局领导到逝者家中进行吊唁,慰问家属。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向逝者家属介绍关于离退休人员丧葬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协助家属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家属确定的丧葬事宜,发布张贴讣告,协助家属联系灵车、殡仪馆、遗体火化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逝者生前为中共党员的,省局党组、省局领导班子各送一个花圈,经家属要求、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上覆盖,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逝者生前为非中共党员的,省局领导班子送一个花圈。离退休干部处负责书写挽联。

第四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派代表参加遗体送别活动,会同离退休干部处完成逝者生平简介,生平简介在征得家属认可后,在遗体送别活动前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车辆,在省局机关办公楼、家属院接送参加遗体送别活动的代表和亲友,运送花圈。

第四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处会同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按照规定妥善办理逝世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申领、发放。

第四十六条 遗体送别活动可在医院或殡仪馆举行。离退休干部处协助家属在医院或殡仪馆设立签到处,引导参加送别活动的人员签到。

第四十七条 省局机关参加遗体送别活动的代表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活动地点,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四十八条 送别活动开始前,参加送别活动的省局领导应到家属休息室慰问看望逝者亲属。

第四十九条 省局离退休干部处在参加送别活动的领导到达前,组织亲属到达指定位置,其他人员按照要求列队等候。

第五十条 省局参加送别活动的领导到达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向逝者遗体(像)三鞠躬,慰问亲属后即行离开,其他领导、人员依次送别。

第五十一条 符合在郑州烈士陵园骨灰堂存放骨灰条件的,经家属申请,人事处办理证明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外地逝世的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由家属为主处理,省局派代表参加。

第十一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三条 建立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节假日应制订工作人员值班表,明确人员分工,保持联系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置,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保障及管理实行申请、审批、登记制度,重点保障离退休人员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使用,不得公车私用。离退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车辆保障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离退休干部处负责人同意后派出。

第十二章 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五条 重视离退休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选好配好工作力量。不断改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队伍活力。

第五十六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通过挂职锻炼、岗位练兵、参与中心工作、承担重要任务等多种形式,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十七条 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工作者,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健康补贴。

第五十八条 对从事离退休干部工作时间较长的,进行交流或轮岗。对长期从事离退休干部工作、任劳任怨、默默无闻、表现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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