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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06月08日 发布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推动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经多次修改完善,现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5615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与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申 高志松  电 话:037163280241

真:0371-63280251 E-mail:shipinchu@163.com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食品监管处

201568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推动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员(师)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的食品安全员(师),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晋级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条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和指导,制定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并负责食品安全师培训的管理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辖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员的培训管理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员(师)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省辖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员(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二)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三)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或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相关岗位见习期届满的毕业生,经参加初始培训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一般应已具备食品安全员资格(具有突出贡献者例外);

(四)经过食品安全员(师)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食品安全员(师)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员(师),其负责人应为专职食品安全师;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可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

(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员。

第十一条 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食品安全员(师)的配备工作,与食品安全员(师)签订食品安全管理授权书,报当地餐饮服务许可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员(师)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参与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报告,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信息;

(九)在各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履行签字义务,对其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十)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员(师)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员(师)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安全员(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员(师)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员(师)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前,应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取得食品安全员(师)资格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餐饮服务食品提供者主体责任要求;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管理技能;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

(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八)岗位能力要求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审核认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应当坚持务实有效的原则,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开设相应的课程,选配相应的师资。食品安全员(师)初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课程及培训师资选配,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过备案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员(师)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培训机构应定期将培训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员(师)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员(师)考核。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员(师)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未按要求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食品安全员(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及时提交食品安全报告和故意瞒报、谎报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等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纳入监管信用档案,降低量化分级档次、提高风险管理强度,该单位不得参加示范创优等活动,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食品安全员(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员(师)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等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员(师)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2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十)日常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支持、督促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食品安全员(师)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不提供工作条件、无理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谈、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员(师),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其解聘,同时将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连续2年被扣满12分或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单位因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解聘的食品安全员(师),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消其食品安全员(师)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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