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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06月12日 发布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经多次修改完善,现面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5619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与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蔡建英 来晓霞  电 话:037187519831

真:0371-87519831 E-mail:shipinscc@126.com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管处

2015612

《河南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工作,促使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师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员(师)是指企业内部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生产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生产经营整个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企业重要组成部门之一。

第四条省局负责制定全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实施方案;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大纲和考核制度,指导、监督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食品安全师的培训、考试、发证;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员的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条全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岗位职责,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实施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状况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条件需求匹配的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员(师)。

(一)规模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必须具备食品安全师资格,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在采购、仓储、生产、技术、检验等各部门及配料、生产过程、采购验证、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控制点分别设置食品安全员(师)。

(二)规模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以下)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1名,应具备食品安全员以上资格。食品安全总监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采购、仓储、生产、技术、检验等各环节设置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食品安全员(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企业相关岗位工作。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确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二)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三)食品安全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一般应已具备食品安全员资格。

(四)食品安全员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两年以上食品安全相关岗位工作经历,或高等院校食品类专业相关岗位见习期届满的毕业生。

(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员(师)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品安全师应掌握以下相关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

(四)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六)食品采购、储存、生产、检验、销售、运输等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先进管理制度知识。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消费者投诉、食品召回、食品溯源体系等相关知识。

(九)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十)其他与食品生产安全相关知识。

第十条食品安全员应掌握以下相关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

(四)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六)食品采购、储存、生产、检验、销售、运输等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等。

(七)其他与食品生产安全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员(师)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前,应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师主要培训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良好生产规范。

(四)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五)食品生产工艺相关知识。

(六)食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相关知识。

(七)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九)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十)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召回。

(十一)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员主要培训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三)本岗位食品生产工艺要求相关知识。

(四)食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相关知识。

(五)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七)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八)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召回。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完成后进行统一考试。考试题库由省局建立并更新维护,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员(师)考试合格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省局统一印制的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合格证载明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员(师)身份信息: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等。

(二)食品安全员(师)培训经历及时间。

(三)证书类别: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员。

(四)证书编号。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员(师)获证书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情况需记入证书。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组织食品安全日常检查,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员(师)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食品安全目标考核。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岗位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3.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管理规程和良好操作规范;

5.建立可追溯体系、产品召回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投诉受理制度;

8.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工作记录。

(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生产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七)落实食品安全年报和日常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日常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整改情况。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八)组织本企业食品安全员(师)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定期对食品安全员(师)工作进行考核。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师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参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并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生产的原辅料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建立和仓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场所环境卫生、操作和管理规程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的检查。

(五)对不合格食品处置、产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参与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组织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九)参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报告,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信息。

(十一)承担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十二)对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履行签字义务,对其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并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生产的原辅料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建立和仓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场所环境卫生、操作和管理规程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的检查。

(四)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组织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参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报告,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信息。

(八)完成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食品安全员(师)对所负责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所在岗位职责要求,对本岗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认可。未经签字认可的,不得进入下道程序。对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未执行规定的,提出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二十四条建立周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每周组织食品安全员(师)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交流,主要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等,发现风险点,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建立月度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织食品安全员(师)每月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员工作完成情况;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问题来源、问题性质、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价,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消除问题隐患。

第二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生产企业每年对本企业本年度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员(师)履职情况以及隐患排查和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员(师)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对本企业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对情节严重的,屡次违反管理制度以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要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员(师)发现本企业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及时提交食品安全报告和故意不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工作等情况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纳入监管信用档案,不得参加示范创优等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所属的食品安全员(师)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安全员(师)在工作中,有未履行工作职责,应签字未签字、应发现问题未发现、应报告问题未报告、应自查未进行、应整改未整改、应验证未验证等情况的,要责令改正,并按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内食品安全员(师)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报告内容之一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上报。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支持、督促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食品安全员(师)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不提供工作条件、无理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谈、责令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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