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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制度征求意见
2015年07月30日 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监督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增强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请各地于2015年8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刘尚辰

电话(传真):0371-69690972

工作邮箱:hfdast@126.com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监督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增强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和处理,对当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开展飞行检查,应由省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检查组做好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省局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处置。也可事先不通知当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省局相关人员组成,也可抽调检测机构、下级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省局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加飞行检查。

第六条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时间、被检单位、检查内容及检查组人员组成由组长确定,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以下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及重大活动定点接待单位;

(二)被媒体曝光或经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国家或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性质严重的;

(四)日常工作中掌握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六)其它有必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八条飞行检查应重点关注下列环节:

(一)食品生产单位: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的一致性。

(二)食品销售单位: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不合格食品处置、以及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

(三)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

第九条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检查实际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省局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直接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河南省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见附件)和相关检查记录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及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即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涉及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检查组应立即通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直接依法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并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检查组应及时通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发现需抽取样品检验的,按照国家食药总局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后,飞行检查组应如实填写检查笔录,连同企业有关证据资料、抽样检验结果、专家分析结论一起及时报告省局,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监管责任单位应根据省局要求依法开展处置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整改的,责令其整改,并开展跟踪检查,验证整改结果;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七条飞行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涉及省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由省局及时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省内其他市、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由省局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县局,必要时省局可直接组织检查组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飞行检查结束后,省局可以对飞行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九条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飞行检查有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省局相关处室应支持、配合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为飞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推进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各地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主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问题、消除隐患,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方式,暗访暗查结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暗查暗访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暗查暗访人员可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机构抽调,也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暗查暗访对象

全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

第五条暗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原材料或食品进货查验把关、操作规程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责任落实情况;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上级交办、移送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情况;

(四)国家、省组织开展的各项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和重大节日监管工作的落实和问题查处情况;

(五)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开展暗查暗访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暗查暗访的主要方法

(一)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报省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

(二)暗查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应由2名或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技术人员和媒体记者参加。

(三)暗查暗访要坚持“四不二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要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暗查暗访中,可采取暗查、走访、特定人约谈、抽样检测等方式。紧急情况下,可现场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到场配合工作。

(四)暗查暗访工作应认真收集现场情况,用文字或影像资料形式予以记载,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

第七条暗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处置

(一)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范的一般问题可由暗访组当场或事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暗访组汇总后向批准派出的局领导报告,由省局统一向相关部门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由相关处室督办。必要时,省局可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属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由暗查暗访组向省局领导报告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稽查部门。

(三)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可能产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分管领导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必要时报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并责成及时处置,由省局督办落实。

(四)对暗查暗访提出的问题处置要求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接到通知但不积极配合暗访工作的,省局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批评或责任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

(五)对暗查暗访人员亮明身份后仍拒绝接受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法的,应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八条暗查暗访有关工作要求

(一)暗查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依法依纪开展相关工作。

(二)暗查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暗访活动相关的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妨碍公正。

(三)对违反暗查暗访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暗查暗访人员自带经费,自行安排食宿,不得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和企业的接待或馈赠。

(五)暗查暗访结束要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涉及行政处罚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对随访媒体形成的新闻稿件,应经省局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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