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澳门信誉赌场,澳门赌场攻略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 2005年12月07日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