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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食药监人〔2015〕24号
2015年02月28日 发布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228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省局主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局人事处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督工作;省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工委)负责社会团体的党建(廉政建设)工作;省局相关处室负责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登记管理

第四条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应符合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类登记审核材料应事先报省局进行初审。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应于登记后1周内向省局备案。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社会团体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特征。

第八条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同时注销。

第三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原则上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厅级干部(含离退休)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下同)须报省委组织部门审批;处级干部及省局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含离退休)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报省局党组审批,且经批准的仅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且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不得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

第十二条 干部本人因故不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及时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局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擅自以省局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涉外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补贴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干部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应于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局。

第十八条 干部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一)履行职责不当的;

(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的;

(三)领取各种补贴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的;

(四)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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