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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2003年03月04日 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对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执法监督证》),方可进行药品行政执法或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申报、发放、失效证件公告和日常管理工作。人教处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申办《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稽查局的行政执法人员;

2、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科、医疗器械科、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3、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事相应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执法监督证》发放范围: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以及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2、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3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以及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办证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

1、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之内,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2、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能够熟练运用《药品管理法》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在药品行政执法中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担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还应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

第八条  申请发证程序

每年4月、7月、11月为新办《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时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调整、轮岗、新进执法人员,原无《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局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逐级申报。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局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发证条件和范围对县局及本单位申请发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逐一填写《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经局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省局对照发证条件和范围进行审查,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由主管局长签字发证。

省局人员调整、轮岗、新进执法人员,原无《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的,由处室提出申请,人教处对照第七条规定的发证条件和范围进行资格审查,政策法规处报主管局长审定,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由主管局长签字发证。

第九条 培训、考核

1、培训内容

1)综合培训重点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等。

2)专业培训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等。

2、培训对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调整、轮岗、新进执法人员,原无《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的,必须参加培训。

3、培训方式

申请发证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组织培训或自学。

4、考试审核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证人员由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试审核;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局机关申请发证人员由省局组织进行考试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照规定程序申请领证。

第十条  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所有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所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持有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不持有或未出示两证证明其身份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第十一条  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审验工作程序是:

1、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自查,写出初审报告,连同《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于11月底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审验。严格按照发证条件和范围进行审验,确认持证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资格。

3、对于不具备发证条件以及在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工作中严重违法的人员,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暂停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资格;对于符合条件、可以继续持证的人员,由省辖市局于1220日前统一将《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送省局加盖年度审验章。

4、重点抽查。省局组织人员对市、县局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对持证人员违法执法的处理、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以及对“两证”的审查、年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严格“两证”管理,确保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的规范运作。

1、持证人员调出执法单位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所在单位必须收回其所持《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交还发证机关。省局持证人员调出或者调离执法岗位,由人教处通知本人将《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交政策法规处。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2、持证人员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证件严重损毁的,应由持证人书面写明情况,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印章,之后持单位证明和被毁证件到省局换领新证。

3、持证人员严重违法执法,应由所在单位收回所持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或者由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对其所持证件予以收缴;拒不交出的,予以注销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4、持证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被开除、辞退处理的,应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所持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5、持证人员不慎将证件丢失,应由本人写明丢失情况,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应将证件名称、编号在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之后携带报纸声明、单位证明到省局补办。

6、伪造、变造、涂改《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封皮及内文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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