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05]92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
豫食药监法〔2006〕62号 |
2006年04月07日 发布 |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法[2005]51号)要求,为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重大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建设法制政府、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单位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制定专门文件进行部署,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项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以李松武局长为组长,王应峰、李良玉、高体建、陶勉超、张玉新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张建国、马彦立、赵建霞、郭玉蝉、马建军、王晓红、范立、刘波、赵英、王建防、宋新生、兰宏生为成员的推行(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张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辖市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把手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一)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是梳理依法由自身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要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项目数量一一列出。省辖市局的梳理结果3月底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此项工作由法制机构牵头负责,各职能机构配合。 (二)科学合理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4]44号文件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20号文件确定的“三定”方案,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将执法职权分解确定到承办的职能机构和具体执法岗位(人员);要求执法责任具体、明确,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省辖市局的文件3月底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此项工作由人事机构牵头负责,各职能机构配合。 (三)明确执法责任 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以本单位内部文件(制度)形式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度。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和岗位或人员,对过错行为划分不作为、乱作为、延迟作为或违法行为等情况,并规定应追究的相应责任及承担方式、负责追究的机构及程序;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各项责任(岗位)的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分管责任人[处(科)长或分管副处(科)长]、岗位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此项工作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一)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1、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省局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制定或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同时,要改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实现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定期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3、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建立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逐步实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实施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执法文书、执法案卷进行对定期评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教育,重许可、轻监督,重权力、轻义务的不良倾向。严肃查处以收代罚或者只罚款不纠正,甚至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随意处罚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许可委托关系和对所属二级机构实施行政行为的的监督检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下级部门行政行为监督。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议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纳入制度化的管理,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 4、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效率。对经复议后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督促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和反馈,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目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政策法规 执法责任制 通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