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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2003年03月04日 发布 |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正,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上述公示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策法规处商有关职能处室另行规定。由有关处室分别拟定,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公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公示的行为。 第五条 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罚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第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