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豫食药监法〔2006〕116号 |
2006年06月19日 发布 |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32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法[2005]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机关和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为目标,围绕中原崛起和建设和谐中原,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制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贯穿到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和考核全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计分办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以100分为标准;根据考核的项目和内容,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贯彻执行省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15分) 1.制定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措施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标准和进度要求以及有效措施; 2.依法梳理本单位实施的执法依据,全面、准确列明本单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3.科学合理地分解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 4.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和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 (1)以内部文件形式明确各行政执法事项的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并明确量化的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执法责任确定相应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5.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并上报结果。 本条5项要求。不达要求,第1项、第2项、第4项分别扣3分,第3项扣4分,第5项扣2分。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备案率100%(30分) 1.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规范,公布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2.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100%,合法率达100%; 3.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3项要求。不达要求:规范性文件公布前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发现一件扣10分,备案率未达100%扣10分,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发生一件扣10分;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在本地区造负面影响、或者导致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或者有关人员以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纠正的发生一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 (35分) 1.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2.适用执法依据准确;执法决定内容合法、适当; 3.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行为文明; 4.执法文书真实、规范; 5.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处理矛盾纠纷,本单位、系统未发生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 6.依法及时追究执法违法人员的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本条6项要求。不达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发生一起扣10分;执法文书不规范、不真实的发生一起各扣10分;本单位、系统发生因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不作为引发重大事故、事件的,本单位、系统发生执法人员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一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未依法及时追究执法违法人员的过错或者错案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一起扣35分,发生二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四)做好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0分) 1.依法受理并审理复议案件; 2.按法定时限及程序办理复议案件; 3.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 本条3项要求。不达要求:对于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未依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不按法定时限、程序办理复议案件的,发现一起扣10分;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的,发生一起扣10分;对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或者不执行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发生一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四、组织实施和方法 (一)组织实施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系统包括省局机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评议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法 1.评议考核采取自评自查、日常检查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本地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日常检查和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法进行,年终考核原则上市局必查、县局抽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日常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2.日常检查和评议考核采取如下方式: (1)查阅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包括过错及错案追究情况)的情况。 (2)直接查阅被考核单位本年度的发文登记和所有文件的成文原稿,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情况;根据日常备案审查情况和查阅、统计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总量,深入了解被考核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 (3)抽查或者全查被考核单位本年度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包括:举报登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以及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等执法案卷,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率和过错及错案率。 (4)设立公众意见箱或者通过网站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5)通过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了解被考核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形的比率。 考核的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在系统内公布。 主题词:政策法规 执法责任制 方案 印发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