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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法(2005)51号
2006年04月07日 发布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法〔200551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5130号),切实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的工作,现将《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为评议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着力规范行政行为,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以下简称《责任制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法〔200551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513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把行政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为评议考核工作创造条件。

二、本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执法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

三、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也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法制机构,要参照郑州市政府的做法,在本部门、本级政府领导下,将这三方面一并梳理、一并上报。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前主要是梳理依法由自身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通用法律、法规、规章。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前主要是梳理有关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门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中规定应当由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款。

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要将本部门、本级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项目数量一一列出。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梳理完毕,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法制机构,要分别制作《信阳市××局(委、办)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信阳市××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见附件一、二),经本部门、本级政府(管理区、开发区)批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经征求意见和审核,按市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30日内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变动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科学合理地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对行政执法依据确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职权,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应当将其分解到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内部分解执法职权,不同执法机构和不同执法岗位之间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平行岗位之间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流程清楚。

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在内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规范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提出意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这三个环节的职权关系,确保县区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结果,要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

根据《责任制通知》和《工作方案》,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有六项,应当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一个单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条件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了明确的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赋予行政执法权的,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的人员具有执法资格,重要条件是: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属于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按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这三项条件的,不具有执法资格。二是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合法、适当,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合法率和备案率都要达到100%。三是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每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征收、行政发放(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和标准。四是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报送上述行为备案时,请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和主要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的,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列出有关的依据、事项、程序、时限和标准。对此,《行政许可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将其执行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岗位。六是严格执行《责任制通知》和《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步骤和要求,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机关和二级执法机构得到有效推行。

为了使上述责任落到实处,请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每一行政执法事项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执法标准和违法责任:(1)通过制定文件,明确各执法事项的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2)通过制定文件,将每一执法事项进行量化或者具体化,对每一项执法工作确定明确的标准、程序以及要达到的年度目标。例一,对每一行政许可事项,都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文件形式明确办理机构、办理岗位、办理人员、办理依据、办理步骤、办理标准、办理时限以及年度要达到的目标(如年度的合法率),并以百分制的形式确定相应分值。例二,对每一行政处罚事项,都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文件形式明确办案机构、办案岗位、办案人员、办案依据、办案程序、办案标准以及年度要达到的目标,并以百分制的形式确定相应分值。对行政征收、行政发放(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参考例一、例二办理。(3)在明确每一执法事项的办理机构、岗位、程序、标准时,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有关专门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并根据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违法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对轻微的违法行为,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对较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和法定程序,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执法责任

 按照《若干意见》、《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责任制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规定,各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执法责任,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和备案率都要达到100%。二是依法应当以县、区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名义作出的执法行为,都要参照对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以文件形式明确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执法程序、执法标准以及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追究措施。三是以县、区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率要达到100%。四是认真贯彻执行《责任制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地区得到有效推行。

六、有关事项的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落实执法责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支撑,请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加强领导,给予保障。

(二)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落实执法责任,首先要坚持职权法定的原则,其次要执行“三定”规定或者现行有效的编制文件;部门之间在具体执法职权上划分不清的,不应当影响整体工作,应当作为个别问题请示编制部门依法确定。

(三)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要在20062月底之前完成;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要在2006330之前完成;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要在2006430之前完成。

(四)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向本部门、本级政府汇报,按照《责任制通知》、《工作方案》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步骤、期限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落实执法责任的工作,以显著的工作效果,迎接市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有关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案,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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