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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09月10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豇豆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中,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灭蝇胺检出值为2.7mg/kg,依据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共购进该批次豇豆2件,每件6千克,每千克价格10元,合计涉案金额120元。该商行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控制措施。受农产品销售周期短的限制,该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无法进行召回。目前,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豇豆的投诉。

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销售豇豆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食药监食罚〔2018〕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商行整改,该商行已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了整改措施。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6日对该商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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