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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食生〔2016〕93号
2016年06月07日 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要求,现将我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安排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点及内容

我省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及此三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


法宣传功效问题。

二、专项治理步骤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12-630日)。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6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二阶段: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阶段(71-930日)。

在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监管部门一是要对本辖区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资质(含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情况等)、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必要时检查企业进货台账、原料库存情况。二是对本辖区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

(三)第三阶段:整改复查阶段(101-1130日)

各部门对本辖区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和产品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要认真抓好对企业整改的复查工作。凡对问题原因分析不到位、产品下架召回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得力、问题纠正不彻底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要确保专项治理得到有效落实。

三、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此次专项治理各单位要结合省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64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201668号)和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一并进行,治理信息填入“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二)要加强工作协调,分工部门明确,突出重点,责任到人;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检查走过场、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一是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工商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召回、下架问题产品,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省局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649号)、《河南省2016年度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豫食药监食生〔201668号)要求,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凡工作落实不力,检查走过场、问题处置不彻底,整改复查不到位的,将严肃处理。

(五)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专项治理检验任务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抽样、检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各单位专项治理总结于2016125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处姬红星0371-87519831

食品流通监管处刘尚辰 0371-69690973

餐饮食品监管处张存勇 0371-63280252

食品药品检验所李逢春0371-63388203

邮箱:shipinscc@126.com

附件: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专项治理情况表.doc

20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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